上诉人(原审被告):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FabriceMEGARBANE(费博瑞),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飞,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玉,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莱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初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欧莱雅公司上诉称,其一,本案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被告适格与否直接影响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应当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进行审查;其二,本案证据指向的实际行为主体为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欧莱雅苏州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上诉人并非适格被告。鉴于本案的适格被告不是欧莱雅公司,欧莱雅公司住所地并非本案管辖连接点,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适格被告欧莱雅苏州分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郭飞答辩称,其在起诉时列举了多个侵权事实,其中包括欧莱雅苏州分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欧莱雅公司将被控侵权产品赠送给大量微博、小红书、抖音等流量博主的行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控侵权行为更多的是在网上进行,且欧莱雅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本案无论被告住所地还是侵权行为地都属于一审法院辖区,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并无不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郭飞向一审法院起诉指控上诉人欧莱雅公司侵犯了郭飞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而欧莱雅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至于欧莱雅公司是否实施了郭飞所指控的全部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实体审查范畴。综上,一审法院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 莹
书记员: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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