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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62********,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7时39分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驾驶一辆粤X7****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路由**往**方向行驶至**镇**村**路**路交叉路口左转弯往**方向通过路口的过程中,遇行人欧阳某乙沿**镇**村**路由**往**方向在路右侧行走,致使粤X7****号轻型普通货车车头正面中部与行人欧阳某乙发生碰撞,造成粤X7****号轻型普通货车损坏及欧阳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后由被告人欧阳某某用手机1370234****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接受处理。

经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作出认定:当事人欧阳某某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无证据证明欧阳某乙有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确定当事人欧阳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确定当事人欧阳某乙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后由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10747.6元,被告人欧阳某某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9.5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欧阳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雄文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欧阳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巷**号,联系电话1370234****;

2. 卷宗二册、光碟二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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