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阳统兴,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美,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夷定建材商场(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郑雨模,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江,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刚,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日用杂品总公司荣康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赵桂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国荣,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阳统兴与被告上海夷定建材商场(普通合伙)、第三人上海市日用杂品总公司荣康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欧阳统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欧阳统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史 捷
书记员:陆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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