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阳某,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欧阳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陈某某送达,需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孙国真
书记员:张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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