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正乾方(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铭泽,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莉,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华英,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中林,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亮,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乾方(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华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朱华英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虽合同中约定徐汇区法院管辖,但原告住所地为金山区,实际办公地在浦东新区,被告住所地为南昌市西湖区,系争合同实际签订为浦东新区,均与徐汇区无实际联系,故徐汇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南昌市西湖区法院管辖。
原告辩称,本案合同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签订地法院,该条款合法有效,应当认定本案应由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实际签订过程中,原、被告协商至浦东新区,即原告的实际办公场所签订,对协议约定的徐汇区进行了实质变更,由于疏漏未对协议条款中的文字进行相应的修改,但这不能否定双方对争议解决协商选择浦东新区法院管辖的真实意思表示。
经审查,当事人虽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徐汇法院管辖,但合同中实际签订地为浦东新区,徐汇区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且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徐汇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被告住所地在江西省西湖区,故本案属江西省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西省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正乾方(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薇
书记员:范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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