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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煜圣塬鞋厂、赵某某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正定县煜圣塬鞋厂,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南牛乡南牛村。
经营者:郝阳,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君,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超,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秀丽,河北新业(正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河县,系被上诉人丈夫。

上诉人正定县煜圣塬鞋厂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3民初2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其诉求为撤销正定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正劳人裁字[2018]第35号裁决书。庭审中,上诉人明确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规定申请撤销,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认为裁决书符合相关情形,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故上诉人向正定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正定县法院以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驳回其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郝东霞
审判员 岳桂恒
审判员 李莉

书记员: 默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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