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正定新区江某建筑器械租赁站,住所地正定新区东临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92MA09KBCF3T。
经营者:刘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亮,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东仰陵村村委会路南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5749299D。
法定代表人:展立庚。
原告正定新区江某建筑器械租赁站与被告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正定新区江某建筑器械租赁站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定新区江某建筑器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定新区江某建筑器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7元,减半收取计2698.5元,由原告正定新区江某建筑器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林晓坤
书记员: 田亦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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