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步尔世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LEECHANGHOON,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车晓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宛新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啸贤,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领航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步尔世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车晓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领航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3日立案。原告步尔世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车晓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步尔世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车晓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步尔世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车晓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计2,337.5元,由原告步尔世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车晓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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