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
委托代理人云奋强,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白泥井镇。
被告赵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简称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包头支公司)。公司地址:包头市高新区黄河大街98号金融广场B-25。
公司负责人崔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人杰,公司员工。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赵志强、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包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云奋强,被告王某某、赵志强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包头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人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8日9时,王某某驾驶吉利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风水梁新村二期移民楼西侧南北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风水梁新村二期移民楼南侧东西油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达拉特旗风水梁新村二期移民楼南侧东西油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赵志强驾驶的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赵志强、王某某及王某某所驾车乘车人武某某受伤,两车及赵志强所驾车所载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达拉特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志强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武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达旗医院住院9天,所花医疗费13376.74元。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武某某的伤情鉴定为十级。被告赵志强所驾车辆在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包头支公司投保了强险,发生事故时在保期内。被告王某某在达旗人民医院治疗所花医疗费6217.22元,未提供病历,用药清单提供一份。车辆检测费票据一支600元。原告提供鉴定费8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票、诊断书、司法鉴定结论,交强险保单、鉴定费发票,被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偿,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达拉特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鄂公交达认字【2016】第2028号,认定王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志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武某某无责任。该事故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武某某的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责任的划分被告王某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赵志强承担30%的责任。本院认定在本次事故赔偿原告的数额确定如下:
原告武某某医疗费13376.74元,原告提供达旗医院
发票,本院予以确认。
2、营养费9天×100元=900元,本院予以支持。
3、护理费9天×110元=990元,本院予以支持。
4、误工费9天×110元=990元,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5、住院伙食补助9天×100元=900元,本院予以支持。
6、残疾赔偿金61188元(30594×20年×10%),按照2016年内蒙古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本院予以支持。
7、精神抚慰金3000元,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十级,本院予以支持。
8、交通费500元,未提供票据,本院不予支持。
9、鉴定费800元,本院予以支持。
10、被告王某某所花医疗费6217.22元,检测费6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包头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武某某各项费用77468元,赔偿王某某检测费600元,两项合计780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给付。
二、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武某某项下医疗费5176.74的70%即3623.72元,被告赵志强赔偿原告武某某项下医疗费5176.74的30%即1553.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给付。
三、被告王某某所花医疗费6217.22元,王某某自己承担4352.05元,赵志强承担1865.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给付。
四、驳回原告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2089元,减半收取1045元,保全费370元。被告王某某承担991元,赵志强承担4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军
书记员: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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