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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广东分公司,刘远远,延安市宝某某美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延安市宝某某人,现住延安市宝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凤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延安市宝某某人,现住延安市宝某某。
被告刘远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延安市宝某某人,现住延安市宝某某。
被告
延安市宝某某美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MA6YE4G244。
法定代表人:王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树玲,
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石合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雪峰、孙大潇,
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刘远远、
延安市宝某某美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速达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凤莲、被告刘远远、被告
延安市宝某某美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树玲、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白雪峰、孙大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679.2元,误工费18000元(150天×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19天×90元),护理费8400元(70天×120元),营养费2700元(30天×90元),交通费500元,自行车损失200元,鉴定费2740元,伤残赔偿金66638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诉讼费185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5531元,以上合计204953.2元(扣除被告刘远远垫付的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5日,被告刘远远驾驶雅迪********型两轮摩托车在延安宝某某XX道XX公路处,追撞于同向驾驶自行车的原告,致使原告受伤。受伤后原告被送往
延安市博爱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并脱位(分型IV度)1、左外踝及后踝骨折;2、左踝部内侧副韧带损伤。住院19天,后经延安市公XX队XX大队认定,被告刘远远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另查明,被告刘远远受雇于延安市美速达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事于快递业务。综上所述,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人身伤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及时裁判。
被告刘远远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在事故发生后向原告垫付2000元医疗费。
被告美速达公司辩称:一、事故发生无异议,被告延安美速达公司为其员工刘远远于事发当天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该份保险包括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原告的损失应先由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的雇员刘远远有重大过失,且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事故责任由雇员自行承担,被告不应承担赔付责任,如判决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客观事实无异议;2、被告美速达在其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依据合同约定,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十级10%,以及医疗费;3、鉴定费及诉讼费公司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刘远远驾驶雅迪********型两轮电动车在延安市宝某某XX道XX公路处与驾驶自行车的原告武某某相撞,致使原告受伤。随即被送往
延安市博爱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并脱位(分型IV度)1、左外踝及后踝骨折;2、左踝部内侧副韧带损伤,共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40669.28元。后经延安市公XX队XX大队延市XX队认字[2018]第307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远远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019年5月5日,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及误工期限进行鉴定,作出陕中金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264号鉴定意见,认定原告此次外伤后左踝关节骨折并脱位致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期限150天、护理期限70天、营养期限90日。
另查,被告刘远远系被告美速达公司所雇佣员工,事故发生后被告刘远远向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元;被告美速达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有雇主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过错行为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刘远远驾驶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将原告武某某撞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刘远远受雇于被告美速达公司,在其从事雇佣活动中致原告受伤,被告美速达公司作为刘远远的雇主应当与刘远远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告美速达公司替刘远远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故原告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刘远远、美速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武某某的损失: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为40669.28元,其中被告刘远远向原告垫付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的交通费500元未提供交通费票据,结合原告病情及住院天数,本院酌情认定为400元;原告诉请的自行车损失费200元,因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城镇标准计算,根据原告户籍所在地系延安市宝某某XX街XX道XX村,故原告的伤残赔偿标准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据此,综合认定原告合理损失:医疗费40669.28元、误工费18000元(120元/天×150天)、护理费8400元(120元/天×70天)、营养费2700元(30天×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90元/天×19天)、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66638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27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553.17元,合计154810.45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47333.08元;因被告刘远远向原告垫付2000元,故被告
一、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7333.08元。
二、被告
延安市宝某某美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05477.3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
延安市宝某某美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9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延安市宝某某美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105477.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张国强

书记员: 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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