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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与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某,男,1981年2月10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炳春,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某诉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给原告2015年大豆及玉米补偿款225,600.00元;2、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国家粮种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归被告所有,农作物种植补贴属其他补贴归原告所有。2015年原告种植大豆952亩,每亩补贴132.00元,种植玉米10000亩,每亩补贴10.00元,共计补贴款225,600.00元,发放补贴时全部打入被告账户,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人民法院(2017)黑0205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刘某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犯罪,刘某某的妻子武学云已代其退还赃款。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农作物种植补贴,属主体不适格。原告要求返还农作物种植补贴,应向相关部门主张。综上,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2.00元,予以退回。保全申请费1,72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贤

书记员: 鹿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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