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小龙,男,194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乾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璐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小龙与被告上海乾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2019年10月10日原告武小龙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小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小龙负担。
审判员:林永新
书记员:朱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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