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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小龙与上海乾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武小龙,男,194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乾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璐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小龙与被告上海乾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2019年10月10日原告武小龙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小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小龙负担。
  
  
  

审判员:林永新

书记员:朱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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