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捷,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张守凤,女,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武一家,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守兰,女,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武捷、张守凤、武一家与被告张守兰等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388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守兰银行存款1,659,4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武捷、张守凤、武一家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已撤回本案诉讼,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守兰银行存款1,659,485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 瑛
书记员:潘思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