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智红,女,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博君,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家骏,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王振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男。
原告武智红与被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智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武智红负担。
审判员:顾洪磊
书记员:刘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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