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建江,男,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怀安县医院,地址:怀安县柴沟堡镇长胜街振兴桥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乃俭系该院院长。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孙利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由怀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19时许,原告不慎打碎玻璃割伤腕部,随后打出租车到被告处治疗。被告的职工于涛当班,给原告实施了清创缝合手术,告诉原告可以回家,但未要求住院观察。原告的伤势越来越重。2015年1月28日到张家口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行肌电图检查结论为:左正中神经性受损。后经张家口市第六医院检查发现腕部有异物,实施了“左腕部正中神经探查修复义务取出术”,手术记录为:位于原伤口下紧靠正中神经可见一小碎玻璃,形状不规整,完整取出。2015年12月11日北京市积水潭医院肌电图报告:左正中神经腕部以下近于完全性损伤。原告申请我院做伤残鉴定,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张法鉴中心[2016]鉴字第142号鉴定意见书认定:1、七级伤残;2、误工期365日,护理期150日(1人),营养期60日。原告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395879.56元。原、被告庭后达成权利放弃承诺书:原告主动放弃所有赔偿项目的30%,被告自愿负担所有赔偿项目的70%。
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庭审中的陈述、庭后调解笔录及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以下证据1、怀安县医院事件经过证明;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3、医疗费、鉴定费票据、诊断证明、用药清单、××例;4、原告在万全县利泽贸易有限公司收入证明、工资表;5、原告母亲李俊英身份证明、户口复印件、西湾堡乡田家村村委会证明、原告在柴沟堡居住的租房合同;6、北京积水潭医院肌电图报告、张家口市第一医院肌电图报告;7、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上证据均经原被告双方当庭质证、认证。怀安县慧康药房机打医药销售清单1张1035元,手写收据9张5364元。此证据庭后由被告进行了质证。
本院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到被告处诊疗,被告有条件进行计算机X线摄影(CR),但被告未进行必要的检查,也未要求原告住院治疗,导致原告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经原告做被告思想工作,原、被告庭后达成权利放弃承诺书:原告主动放弃所有赔偿项目的30%,被告自愿负担所有赔偿项目的70%。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怀安县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7115.69元。
案件受理费5457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保立 审 判 员 张永福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书记员:王莉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