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77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5********,汉族,高中文化,大连**学院**后勤所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31988********,汉族,本科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看到被害人梁某某往大连**学院食堂送完餐盒开车往校外走,认为梁某某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该学院食堂送餐盒,侵犯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武某某路过时发现双方在争吵,了解情况后亦与梁某某发生口角,随后与梁某某互相用拳头朝对方面部殴打,随后二人倒地厮打在一起。期间,梁某某拽住武某某的头发不让其起身,赵某某用鞋底朝梁某某的面部用力抽打,随后梁某某将手松开并坐在地上。武某某起身后发现自己膝盖等处擦伤,气愤之下用脚朝梁某某的面部踢踹了几脚。经大连顺德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右眶内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后部骨折,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入所体检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2.证人肖某某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武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大连顺德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11月7日
附:
1.二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64110****(武某某)、1834204****(赵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7.函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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