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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交通肇事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92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81********,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科技中路圆通快递门口对开路段时,与行人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该车损坏及梁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梁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经查,被告人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作出认定:武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经检验行车制动不合格,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梁某某未靠路边行走,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被告人武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武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且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3张;

3.本案扣押物已发还,详见扣押材料;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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