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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021980********,汉族,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户籍所在地: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7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龙滨路时,被民警查获。2020年6月8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0.9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6月17日,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电话传唤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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