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02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长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819790********,初中文化程度,库尔勒市华凌市场保安。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长武县**乡**村**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华凌市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新MK****号普通摩托车,沿库尔勒市北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凌市场005号便民警务站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自翻,造成武胜利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5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鹏鹏
马 啸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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