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武冬生,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山西省交城县**镇**村**,2015年因寻衅滋事罪被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交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冬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3日、11月30日、12月24日,吸毒人员刘某某分别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武冬生650元、300元、900元,共计1850元,购得冰毒约2克左右;2019年夏,吸毒人员刘某某向被告人武冬生现金购买冰毒三次,每次200元,购得冰毒一小包约0.2克左右,三次共计支付毒资600元,购得冰毒约0.6克左右。
2、2019年6月6日、8月9日,吸毒人员司某某伙同王杰两次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武冬生350元、550元,共计900元,购得冰毒约0.9克左右,被告人武某某分别与二人合伙吸食掉。
3、2020年3月15日至5月10日,吸毒人员冯某某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武冬生,共计4500元用于购买冰毒。被告人武冬生共贩卖给冯某某约5.6克左右。
4、2020年4月24日,吸毒人员王某某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武冬生1000元。购得冰毒约1克左右,二人合伙吸食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武冬生微信****;司某某提供与武冬生微信转账****;刘某某微信支付武冬生毒资****;武冬生毒资流转图;王某某支付毒资微信****;逮捕决定书;交城县法院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司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武冬生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冬生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冬生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强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武冬生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