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楠楠,女,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懿,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朗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勤。
被告:上海朗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勤。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楠楠与被告上海朗宏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朗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楠楠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楠楠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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