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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与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
郭良会(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
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冬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良会,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莉莉,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汉民二初第129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09年11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二百二十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04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汉民二初第129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09年11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二百二十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04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审判长:齐贵元
审判员:李国华
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李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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