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仁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41-43号1-4号。
法定代表人:吴咏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彬劼、邬红,湖北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赵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仁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被告赵娟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仁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仁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仁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武汉仁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慧
人民陪审员 郑丹
人民陪审员 荣蕃洁
书记员: 彭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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