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吴家湾。
法定代表人:熊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尧,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中强,湖北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三个庄子乡双涝坝村。
法定代表人:何永胜。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何永娜,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李春雨,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李亮展,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何永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刘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韩城。
法定代表人:何永娜。
被告:唐山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丰润区韩城镇(大唐康健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
被告:唐山市成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
法定代表人:张晓林。
被告:内蒙古大唐鼎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芒来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化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晓林。
被告:唐山市金润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丰润区韩城镇后辛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爱强。
被告:唐山市大唐康健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丰润区韩城镇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
被告:新疆大唐鼎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城民主路7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胜。
被告:苏尼特左旗西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芒来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化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
原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信用风险公司)诉被告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大唐公司)、李某某、何永娜、李春雨、李亮展、何永胜、刘芳、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鼎旺公司)、唐山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旺德公司)、唐山市成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旺公司)、内蒙古大唐鼎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鼎旺公司)、唐山市金润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旺公司)、唐山市大唐康健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健公司)、新疆大唐鼎旺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旺煤业公司)、苏尼特左旗西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平矿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武汉信用风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尧、袁中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疆大唐公司、李某某、何永娜、李春雨、李亮展、何永胜、刘芳、大唐鼎旺公司、唐山旺德公司、成旺公司、内蒙古鼎旺公司、金润旺公司、康健公司、鼎旺煤业公司、西平矿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信用风险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新疆大唐公司偿还武汉信用风险公司垫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64,258,212.5元、支付垫付款利息547,527.38元(垫付款利息应以164,258,212.5元为本金从武汉信用风险公司垫付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该金额仅计算至2016年3月25日)、违约金15,000,000元及武汉信用风险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8万元;2、武汉信用风险公司对拍卖、变卖李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大街××院××楼××1101(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1102(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1103(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1105(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1106(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1107(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1108(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1109(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1110(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1111(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1112(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1115(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的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武汉信用风险公司对拍卖、变卖何永娜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四季星河中街1号院3号楼15至16层4单元1702(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的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李某某、何永娜、李春雨、李亮展、何永胜、刘芳、大唐鼎旺公司、唐山旺德公司、成旺公司、内蒙古鼎旺公司、金润旺公司、康健公司、鼎旺煤业公司、西平矿业公司对新疆大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应新疆大唐公司申请,武汉信用风险公司同意为新疆大唐公司发行的债券提供保证担保,与新疆大唐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出具了编号为xjdt2013的《担保函》。为保证武汉信用风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的实现,李某某、何永娜自愿以李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大街××院××楼××、××、××、××、××、××、××、××、××、××、××、1115,和何永娜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四季星河中街1号院3号楼15至16层4单元1702的共计13套房屋为新疆大唐公司向武汉信用风险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分别与武汉信用风险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李某某、何永娜、李春雨、李亮展、何永胜、刘芳、大唐鼎旺公司、唐山旺德公司、成旺公司、内蒙古鼎旺公司、金润旺公司、康健公司、鼎旺煤业公司、西平矿业公司自愿为新疆大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并分别与武汉信用风险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
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分两期发行,共募集资金180,000,000元,其中第一期债券募集资金150,000,000元,期限24个月,自2014年3月24日至2016年3月24日;第二期债券募集资金30,000,000元,期限24个月,自2014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18日,均附有第一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新疆大唐公司取得募集资金。因第二期债券的投资者在第一年未行使了回售选择权,新疆大唐公司兑付了第二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第一期债券到期后,新疆大唐公司并未依约兑付债券本金及利息,武汉信用风险公司依担保函的约定代新疆大唐公司偿还债券本息及手续费合计164,258,212.5元,并依法取得了追偿权。但上述各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各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给武汉信用风险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新疆大唐公司应当立即向武汉信用风险公司偿还全部垫付款本金,支付垫付款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武汉信用风险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李某某、何永娜、李春雨、李亮展、何永胜、刘芳、大唐鼎旺公司、唐山旺德公司、成旺公司、内蒙古鼎旺公司、金润旺公司、康健公司、鼎旺煤业公司、西平矿业公司应对新疆大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对武汉信用风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新疆大唐公司申请发行发行总额为180,000,000元私募债券,武汉信用风险公司同意为新疆大唐公司发行的债券提供保证担保。2013年11月20日,武汉信用风险公司与新疆大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新疆大唐公司委托武汉信用风险公司为其发行的180,000,000元私募债券向债权持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为主债务本金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武汉信用风险公司应出具《担保函》。依照担保函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合同约定向新疆大唐公司追偿。因追偿产生的费用由新疆大唐公司承担。新疆大唐公司应在武汉信用风险公司取得追偿权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担保代偿的全部款项,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按主债务本金的10%计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地址邮寄的各种函件寄出三日均视为送达。同日,武汉信用风险公司依照约定为新疆大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xjdt2013的《担保函》。
为保证武汉信用风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的实现,2014年3月24日,李某某、何永娜与武汉信用风险公司签订13份《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以李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大街××院××楼××、××、××、××、××、××、××、××、××、××、××、1115,和何永娜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四季星河中街1号院3号楼15至16层4单元1702的共计13套房屋为新疆大唐公司向武汉信用风险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李某某、何永娜,李春雨、李亮展,何永胜、刘芳,以及大唐鼎旺公司、唐山旺德公司、成旺公司、内蒙古鼎旺公司、金润旺公司、康健公司、鼎旺煤业公司、西平矿业公司分别与武汉信用风险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为新疆大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分两期发行,共募集资金180,000,000元。第一期债券募集资金150,000,000元,期限24个月,自2014年3月24日至2016年3月24日;第二期债券募集资金30,000,000元,期限24个月,自2014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18日。两期债券均附有第一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新疆大唐公司取得募集资金。第二期债券的投资者在第一年未行使了回售选择权,新疆大唐公司兑付了第二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第一期债券到期后,新疆大唐公司未依约兑付债券本金及利息。2016年3月21日,武汉信用风险公司向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的账户付款164,258,212.5元,注明用途为代偿新疆大唐兑付本息及手续费。2016年3月23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向武汉信用风险公司开具《代偿证明》载明:债券发行人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发行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我行受托担任该笔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因债券发行人未能按约定兑付债券本息,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代债券发行人偿还债券本息164,250,000元,手续费8212.5元,兑付(兑息)金额和手续费合计164,258,212.5元。
另查明,本案诉讼中,武汉信用风险公司为申请财产保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支付保费80,000元。
本院认为,武汉信用风险公司与新疆大唐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与李某某、何永娜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以及与李某某、何永娜、李春雨、李亮展、何永胜、刘芳、大唐鼎旺公司、唐山旺德公司、成旺公司、内蒙古鼎旺公司、金润旺公司、康健公司、鼎旺煤业公司、西平矿业公司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武汉信用风险公司依约为新疆大唐公司出具了《担保函》,并于2016年3月21日向债权持有人兑付债权本息及手续费合计164,258,212.5元,取得了向新疆大唐公司的追偿权。新疆大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三日内向武汉信用风险公司偿还全部垫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武汉信用风险公司偿还其垫付的债券本金、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武汉信用风险公司诉请新疆大唐公司按年息24%支付垫付款的利息,但《委托担保合同》并未约定新疆大唐公司逾期还款的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新疆大唐公司应自逾期之日按年利率6%向武汉信用风险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李某某、何永娜应按《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提供的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财产对新疆大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李某某、何永娜、李春雨、李亮展、何永胜、刘芳、大唐鼎旺公司、唐山旺德公司、成旺公司、内蒙古鼎旺公司、金润旺公司、康健公司、鼎旺煤业公司、西平矿业公司应按《反担保保证合同》的约定对新疆大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武汉信用风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于被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偿付垫付款164,258,212.5元,并支付垫付款利息(以164,258,212.5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15,000,000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80,000元。
二、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时,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下列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李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10层1101(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1102(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1103(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1105(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1106(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1107(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1108(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1109(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1110(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1111(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1112(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1115(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何永娜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四季星河中街1号院3号楼15至16层4单元1702(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的房屋。
李某某、何永娜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追偿。
三、李某某、何永娜、李春雨、李亮展、何永胜、刘芳、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成旺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大唐鼎旺化工有限公司、唐山市金润旺投资有限公司、唐山市大唐康健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新疆大唐鼎旺煤业有限公司、苏尼特左旗西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某某、何永娜、李春雨、李亮展、何永胜、刘芳、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成旺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大唐鼎旺化工有限公司、唐山市金润旺投资有限公司、唐山市大唐康健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新疆大唐鼎旺煤业有限公司、苏尼特左旗西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8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45,850元,由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任辉献 审判员 张 炎 审判员 叶 可
书记员:华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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