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武汉凯某蓝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江天大厦10层,现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石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黎,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殷滤,
上海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莉,
湖北津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武汉凯某蓝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曲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静寂独任审判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
武汉凯某蓝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
武汉凯某蓝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武汉凯某蓝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
武汉凯某蓝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静寂
书记员: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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