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创赢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号远洋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星,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华影欣欣(武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园一路*号科梦除氨产业基地*栋***层第*层(Y)。法定代表人:赵洪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遵俊,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创赢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赢世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影欣欣(武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影欣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故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创赢世纪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华影欣欣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创赢世纪公司原审反诉请求,由华影欣欣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该协议中还约定《屌丝小宝》第二季的拍摄以创赢世纪公司报送各网站批准的剧本为准”一节事实错误。二、创赢世纪公司依约向华影欣欣公司提交了剧本,华影欣欣公司支付剧本费的合同义务已经成就。原判无视合同约定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认定创赢世纪公司违约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三、创赢世纪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垫付的费用,华影欣欣公司应予赔偿。双方合作的基本框架是华影欣欣公司负责出资,创赢世纪公司负责出力。双方约定了华影欣欣公司对前20集投资100万元,《协议》以及附件l、2明确了华影欣欣公司支付剧本费、演员定金、服装道具费等费用的合同义务,华影欣欣公司除了合同签订时支付了5万元之后,未再支付分文。华影欣欣公司才是违约方。华影欣欣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影欣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华影欣欣公司与创赢世纪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签订的《〈屌丝小宝〉第二季投资摄制协议》;2.请求判令创赢世纪公司向华影欣欣公司双倍返还定金50,000元;3.请求判令创赢世纪公司向华影欣欣公司赔偿装修费372,475元、购置家俱费用38,800元、前期投资款104,093.90元,并按每月22,000元的标准支付从2016年6月起至今的房屋租金;4.诉讼费用由创赢世纪公司负担。创赢世纪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华影欣欣公司向创赢世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22,960元;2.诉讼费用由华影欣欣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21日,华影欣欣公司与创赢世纪公司签订《〈屌丝小宝〉第二季投资摄制协议》及附件1、2各1份。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由华影欣欣公司向创赢世纪公司投资5,000,000元,用于《屌丝小宝》第二季共100集的拍摄;华影欣欣公司于该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向创赢世纪公司支付定金50,000元,则该协议生效。该协议中还约定《屌丝小宝》第二季的拍摄以创赢世纪公司报送各网站批准的剧本为准,华影欣欣公司在该协议签订后1周内为创赢世纪公司筹备好前20集的拍摄资金,并按拍摄的实际进展阶段性向创赢世纪公司支付相应款项。该协议中又约定创赢世纪公司属华影欣欣公司拍摄《屌丝小宝》第二季的合伙人及团队成员,在该剧的拍摄过程中,华影欣欣公司为创赢世纪公司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地。另外,上述协议中还就华影欣欣公司、创赢世纪公司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双方签订的附件1就《屌丝小宝》第二季的拍摄费用明细进行了约定。双方签订的附件2就《屌丝小宝》第二季拍摄进度进行了约定,其中明确约定上述协议签订后3日内华影欣欣公司应向创赢世纪公司支付定金50,000元作为拍摄《屌丝小宝》第二季的启动资金,创赢世纪公司应在上述协议签订后3日内入驻华影欣欣公司提供的办公场地,且创赢世纪公司应在此后的25日内提供剧本,华影欣欣公司就在此时间段内向创赢世纪公司支付剧本费。上述协议及附件1、2签订后,华影欣欣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创赢世纪公司支付了定金50,000元。创赢世纪公司遂向华影欣欣公司提交了《屌丝小宝》第二季前20集的剧本。华影欣欣公司收到剧本后,以该剧本不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无法进行拍摄为由,未向创赢世纪公司支付剧本费。2016年9月1日,创赢世纪公司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华影欣欣公司送达了《〈屌丝小宝〉第二季时间节点调整》,要求华影欣欣公司在20天内支付剧本费用于继续完善剧本。2016年11月7日,创赢世纪公司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华影欣欣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创赢世纪公司以华影欣欣公司未依约支付相关费用为由,表示与其解除《〈屌丝小宝〉第二季投资摄制协议》。嗣后,华影欣欣公司与创赢世纪公司为《屌丝小宝》第二季拍摄事宜发生纠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华影欣欣公司与创赢世纪公司签订的《〈屌丝小宝〉第二季投资摄制协议》及附件1、2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华影欣欣公司已在约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了定金,故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及附件合法成立且有效。现双方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争议,导致上述协议无法继续,且双方均同意解除上述协议,故对于华影欣欣公司要求解除上述协议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华影欣欣公司与创赢世纪公司在签订的上述协议中约定《屌丝小宝》第二季的拍摄是以创赢世纪公司报送各网站批准的剧本为准,根据查明的事实,创赢世纪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虽向华影欣欣公司提交了《屌丝小宝》第二季前20集的剧本,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创赢世纪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上述剧本交各网站进行审核,因此创赢世纪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剧本是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上述协议的主要原因,故创赢世纪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创赢世纪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最终导致了双方解除了上述协议,故创赢世纪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即其应向华影欣欣公司返还100,000元(50,000元×2)。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拍摄《屌丝小宝》第二季的场地及创赢世纪公司的办公场所应由华影欣欣公司提供,因此,华影欣欣公司应自行承担租赁、装修、布置场地的费用及相关费用,而不能因创赢世纪公司在履行上述协议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就将上述费用转嫁给创赢世纪公司,故对于华影欣欣公司要求创赢世纪公司向其支付房屋租金、装修费用、购买家具费用及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另外,创赢世纪公司在未能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剧本的情况下,自行支出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于创赢世纪公司要求华影欣欣公司赔偿其损失的反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于华影欣欣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对于创赢世纪公司的反诉请求全部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华影欣欣(武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创赢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屌丝小宝〉第二季投资摄制协议》;二、武汉创赢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影欣欣(武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000元;三、驳回华影欣欣(武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武汉创赢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90元、反诉费直接减半收取2,322元、邮寄费20元,共计13,832元,由武汉创赢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华影欣欣公司与创赢世纪公司签订的《〈屌丝小宝〉第二季投资摄制协议》约定:“双方确认,同意以创赢世纪公司报送各网站批准的本片剧本为拍摄蓝本,拍摄以各网站审批意见为准”。该协议附件2约定:创赢世纪公司应在2016年7月25日前提供剧本,华影欣欣公司在此时间段内向创赢世纪公司支付剧本费。创赢世纪公司迟至2016年8月3日向华影欣欣公司提交剧本。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华影欣欣公司与创赢世纪公司签订《〈屌丝小宝〉第二季投资摄制协议》附件2约定:创赢世纪公司应在2016年7月25日前提供剧本,华影欣欣公司在此时间段内向创赢世纪公司支付剧本费。创赢世纪公司迟至2016年8月3日提交剧本,且该剧本未经任何一家网站审批,严重违反《〈屌丝小宝〉第二季投资摄制协议》中的约定:“双方确认,同意以创赢世纪公司报送各网站批准的本片剧本为拍摄蓝本,拍摄以各网站审批意见为准”。即便是创赢世纪公司于2016年9月1日主动调整付款时间节点后,也未能向华影欣欣公司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剧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鉴于创赢世纪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剧本,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华影欣欣公司在一审诉请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故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创赢世纪公司向华影欣欣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并无不当。创赢世纪公司上诉请求华影欣欣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144元,由上诉人武汉创赢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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