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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武汉汉某某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华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颖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汉某某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243号国光大厦B座24楼1-2号。
法定代表人:贺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湖北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紫金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张良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中斌,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华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汉某某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华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华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284,减半收取19142元,由原告武汉华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瞿汉春 审 判 员  向 真 人民陪审员  陈连银

书记员:姚紫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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