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博某某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航空路13-17号11层5室。
法定代表人:吕成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靖,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博某某制冷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昌健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博某某制冷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被告胡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博某某制冷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原告处接单,从事空调安装等工作。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原告不管理被告,被告的报酬以件计算。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4月20日,被告胡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现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14318.97元。
原告武汉博某某制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仲裁裁决书,证明经过前置程序。
证据2、记账本,证明被告不接受考勤管理,报酬计件。
证据3、收据,证明双方系承揽关系。
证据4、收条及转账记录,证明被告的计酬方式。
证据5、聊天记录,证明被告系独立民事主体。
证据6、证人证言,证明双方不是劳动关系。
证据7、判例,证明双方不是劳动关系。
被告胡某某辩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从京东等平台接受空调安装订单,被告2017年2月入职原告处从事空调安装等工作,工资由工作量决定。2017年6月22日在工作中受伤,后入院治疗。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胡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
证据2、被告工作牌;
证据3、购买保险凭证;
证据4、安装客户信息;
证据5、安装通知单、收条;
上述证据证明被告接受原告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劳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6、支付工资凭证;
证据7、领取工资凭证;
证据8、工资结算单及微信聊天记录;
证据9、和解协议;
证明被告工资计件,及原告还有拖欠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告胡某某于2017年2月1日入职原告处,从事空调维修等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报酬采取计件形式。2017年6月,被告受伤后入院治疗。
2018年4月20日,被告胡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做出硚劳人仲裁字(2018)第194号仲裁裁决书,裁令1、双方于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4318.97元。现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请求判如前请。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工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认定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仅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还应综合全案,审查劳动者是否接受该单位管理、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以及劳动者报酬发放情况。
本案中,被告接受原告工作上的安排,报酬也由其发放。原告从各个渠道接受空调安装等业务,依赖于被告这样的员工来完成。依其工作性质,采用计件工资,也不需要进行日常考勤管理。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
被告入职时间为2017年2月,具体时间应当由掌握相关资料的原告来举证,但原告并未提供,故法庭采被告陈述,认定劳动关系形成于2017年2月1日。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尚有赖于被告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但至少截止2017年6月30日。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根据被告的工资数额,经本院核算高于仲裁金额,但因原告并未起诉故对仲裁金额予以确认。
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武汉博某某制冷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于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武汉博某某制冷有限公司向被告胡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318.97元。
以上应支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博某某制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曹昌健
书记员: 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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