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嘉通起重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杜治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雄,男。
被告:上海太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破产清算管理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春,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滢,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嘉通起重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太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应当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庞哲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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