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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国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冈泓正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国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佳海茗苑1层6室。
法定代表人:熊学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觅诠,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泓正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李咀村。
法定代表人:江波。

原告武汉国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泓正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国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觅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冈泓正泰置业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国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冈泓正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719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装饰设计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蕲春森林公馆售楼部整体装饰工程。合同约定该工程折后包干总价为1460000元,并约定分四次支付工程款,分别为进场施工后5日内支付20%即292000元,工程施工满35天且木工基础完工及外墙完工50%支付35%即511000元,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30天支付25%即365000元,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150天支付20%即292000元。原告按合同要求如期完工,被告于2016年2月29日确认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最后的付款期限应为2016年7月28日。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工程款。现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已超过150天,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97000元。该拖欠工程款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鄂1126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黄冈泓正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国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7000元。从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之日截止到判决书生效时,被告逾期付款时间达九个月,被告已明显违约。被告应当按双方签订的《装饰设计施工合同》第六条6.3款“如拖欠每天按千分之一给予乙方补偿”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以397000为基数,从2016年7月29日起按日1‰计算至2017年4月29日违约金为107190元。
黄冈泓正泰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提交的证据:《装饰设计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单,民事判决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设计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2016年7月29日至2017年4月29日)的违约金107190元(397000元×1‰/日×270日),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黄冈泓正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国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71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4元,由黄冈泓正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 扬 审 判 员  李学兵 人民陪审员  宋佳新

书记员:李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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