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钟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峰,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住益建设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市住益建设发展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市住益建设发展总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市住益建设发展总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唐雪琴
书记员:刘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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