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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奉卓科技有限公司与恒信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奉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7、9、11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栋A2单元11层8室。
法定代表人:张美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信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代德明,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鄂0103财保40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恒信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09859.37元的财产。现因原告武汉奉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故对原告武汉奉卓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恒信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09859.37元的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琦
人民陪审员 纪世荣
人民陪审员 郭德文

书记员: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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