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奉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7、9、11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栋A2单元11层8室。
法定代表人:张美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信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代德明,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鄂0103财保40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恒信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09859.37元的财产。现因原告武汉奉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故对原告武汉奉卓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恒信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09859.37元的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琦
人民陪审员 纪世荣
人民陪审员 郭德文
书记员: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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