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宏力兴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徐家台1号(15)。
法定代表人:施建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大公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万平巷8号。
法定代表人:郭望林,经理。
原告武汉宏力兴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大公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2019年2月20日,原告武汉宏力兴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宏力兴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9元,由武汉宏力兴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辉
书记员: 李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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