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武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积玉桥街和平大道716号武汉航天首府15栋41层6室。
法定代表人:陈添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慧,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占修。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9)鄂0192民初25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武汉市武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199.97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199.97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案保全费1646元,由申请人武汉市武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何梅
书记员: 李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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