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江夏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武昌大道724号。
法定代表人:雷有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吉、祝志勇,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焕瑜、张芹,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武汉一品天下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梁小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明,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梁文洁,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余某某、第三人武汉一品天下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共同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属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在确认劳动关系的要点中包含有劳动者实际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劳动报酬等内容。而在本案中,被告系柯甲升所雇请,亦按柯甲升的安排完成劳动任务,并非接受原告的管理,被柯甲升所雇请的人员预支的生活费用均由柯甲升支付,并非由原告支付,加之被告等人的劳动条件均由柯甲升提供,此足以说明被告是应柯甲升的雇请而提供的劳动,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故原、被告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被告将双方之间的劳务费纠纷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继而导致原告以劳动争议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属于主张权利选择程序错误。为此,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市江夏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小武 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 人民陪审员 徐绍成
书记员: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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