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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周江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付军,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靓,女,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世强,男,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告:周江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源源,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嫚莉,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诉被告周江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靓、邢世强、被告周江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源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其中试用期限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8日。2018年11月1日,被告给患者开具处方,将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与脑蛋白水解物联合使用,违反了医学常规和药物配伍原则,尽管没有造成实际危害,但是也给医疗安全造成了较大隐患,影响患者安全,事件发生后,原告对被告进行了批评,被告不仅不听取意见,反而利用晚上值班的时间擅自更改处方。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诊疗规范,而且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原告对医师的期待,因此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该决定合法合理。
被告周江汉辩称,1、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社保,强行扣押本人的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证,并克扣工资及奖金,被告提出异议后,原告在2019年1月15日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2、原告的药师没有尽到审核方的责任,因严重失职而配错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2018年11月1日值班医师是被告,收费配药的是胡卫东而不是熊勇,胡卫东非药师,没有医学资质,没有尽到药师审核的责任。原告为了掩盖事实伪造证据。3、当时医院正在装修,环境较差,病人较多。2018年11月1日发生开错处方一事并非被告主观故意,而是因为当时单位对开具处方实行电子化管理,软件在试运行阶段,名字类似的药品会同时弹出窗口,被告失误点错了药品,后来经护士的发现,本人已经改正,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第二天,院长找被告谈话,要被告在今后工作中注意审核处方,此后就再没有提这件事,一直到2019年1月15日,单位以被告开错处方、态度不好解除劳动关系,但这不是真实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属于违法解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4、被告认可裁决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周江汉于2018年10月8日入职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门诊部中医师工作,双方当日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8日。周江汉的劳动报酬构成为基本工资3,450元+岗位工资500元+职务津贴500元+绩效500元+工龄50元,共计5,000元。
2018年11月1日上午十时左右,周江汉为病人开具处方时,将不应联合使用的两种药剂(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与脑蛋白水解物)同时开具在同一处方中,当即被护士发现指出后进行了及时处置。当晚,周江汉对上述处方进行了手写更正(划掉了“奥硝唑”三字),并签字确认。次日,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领导对周江汉进行谈话,告诫其在今后工作中应谨慎处之。此外,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再对此事进行其他处理。2019年1月15日上午,周江汉上班后被告知将被辞退。周江汉不服,当即前往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后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关于给予周江汉除名及经济处罚的决定》交给周江汉,该决定内容为“周江汉因工作疏忽开错处方,被护士发现,避免了一次医疗事故,且没有一个端正的自我认识的态度,给中心带来严重的负面和社会影响,经中心研究决定,给予周江汉淘汰除名,并进行经济处罚2,000元”。庭审中,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周江汉开错处方一事发生后的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周江汉不仅不认错,还在员工中间强词夺理,造成了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但其未对此进行举证。周江汉则称自己被开除的真正原因是其在2019年1月份就未缴纳社保以及扣发工资向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异议,同时抗辩称自己开错处方一事除了次日被叫去谈话外,双方再未就此事发生过任何争论,自己也从未就此事在员工中强词夺理,更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周江汉于2019年2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018年12月工资和奖金、2019年1月工资、延时加班工资和奖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日作出的岸劳人仲裁字[2019]第2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周江汉支付2018年12月绩效工资422.40元、2019年1月工资1,071.3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0元,驳回周江汉的其他仲裁请求。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服裁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对双方均无异议的“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向周江汉支付2018年12月绩效工资422.40元、2019年1月工资1,071.35元”的裁决结果,本院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018年11月1日,周江汉开错处方,幸而被及时发现更正,未造成患者生命健康危险,但该事件发生后,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仅仅在次日与周江汉进行谈话教育后便作罢,未作进一步的处理或者处罚。2019年1月15日,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辞退周江汉,该中心在庭审中述称辞退的直接原因是周江汉开错处方一事发生后周江汉的认错态度问题。周江汉开错处方一事的性质如果真如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称如此严重,那么该中心在该事件发生之后未给予及时、恰当的处罚和处理,亦是对患者的不负责任,且其在事件发生后长达两个半月后方以此为由作出处罚,不符合情理。结合本案事实,周江汉开错处方发生在2018年11月1日,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时隔两个半月据此作出辞退周江汉的决定,而在此期间,该中心并未对周江汉进行任何处罚,亦无证据证实在此期间双方为此事发生争执、周江汉认错态度不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事实。周江汉在事发当天自行更正处方,并在更改处签字确认,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未举证该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综上,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辞退周江汉缺乏合法合理的理由,本院对周江汉要求该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数额为5,000元(5,000元/月×0.5个月×2,周江汉在该中心工作不足六个月)。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周江汉支付2018年12月绩效工资422.40元和2019年1月工资1,071.35元;
二、原告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周江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春

书记员: 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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