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江汉区三金华都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738号三金华都6栋1楼。
负责人:晏锦章,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林,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29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亮,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市江汉区三金华都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武汉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负责人晏锦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林、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对原告小区房屋外墙脱落部位拆除并重新安装瓷砖;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三金华都小区房屋全部系被告销售,现由武汉杰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自2013年8月起,该小区5-11号楼外墙磁砖脱落,墙面出现开裂。影响了整栋房屋的外观形象并造成部分业主家中渗水,使其财产受到一定损失,同时也给行人和停放在路边车辆的安全造成威胁。为此,武汉杰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五次以书面形式向被告进行反映,被告也不间断进行了小修小补,但仍未根本解决问题。磁砖脱落和墙体开裂现象仍在发生。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原告非本案适格主体,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也不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主体,无权对被告提起诉讼;2、原告要求被告对三金华都小区外墙脱落部位拆除并重新安装瓷砖,但并未具体陈述哪些地方的瓷砖脱落需要重新安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3、被告只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瓷砖并非保修范围之内,被告无修复义务;4、被告已于2011年12月8日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按合同约定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业主,涉案房屋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被告不应承担维修责任及赔偿损失;5、因武汉市建委及消防局要求外墙保温采用玻化微珠无机保温砂浆,由于受天气温差影响,外墙保温材料出现开裂、起鼓现象。被告在保修期后针对外墙保温开裂现象采取“专项国标”相关做法及加固措施,安排专人单位进行了维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原告陈述与实际不符。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三金花都小区住宅楼由被告开发建设并对外销售,武汉杰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三金华都小区一期共六栋楼,分别为1#、5#、6#、8#、10#、11#号,均于2011年12月8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2013年8月上述楼栋部分区域先后发生外墙开裂脱落事件。2013年8月15日,武汉杰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关于三金华都小区5#楼外墙开裂问题的报告”,载明:三金华都小区5#楼2单元12F外墙已开裂,即将脱落,类似这样外墙开裂的楼栋还有6#、10#、11#楼。为了行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请贵公司尽快给予协调解决!被告工作人员彭浩于2013年8月16日在上述报告注明“已通知中博公司,正在处理中”。目前,5#、6#、8#、11#存在外墙起鼓、脱落问题。
庭审中,被告陈述2013年8月份被告到现场发现外墙保温层脱落,就开始维修至今。
本院认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为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根据该标准附录B对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作出的具体划分,三金华都小区内发生的部分建筑楼层外墙开裂、脱落问题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范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据此,三金华都小区住宅楼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内住宅楼装饰装修工程即已发生外墙开裂、脱落等质量问题,庭审中,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原告主张的质量问题发生在保修内,被告负有保修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对小区外墙脱落部位修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维修方案,因涉案楼栋外墙使用的材料经过相关部门规划许可并竣工验收合格,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将外墙脱落部位拆除并重新安装瓷砖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开始对三金华都小区5#、6#、8#、11#楼外墙脱落部位进行修复;
二、驳回原告武汉市江汉区三金华都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武汉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唯
书记员: 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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