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动渝岩土建筑安装施工队,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62街44门8号。
经营者:张幼渝,该施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彭旺明,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新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路9号。
法定代表人:周劲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新,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动渝岩土建筑安装施工队诉被告武汉市新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2016年9月1日,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动渝岩土建筑安装施工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动渝岩土建筑安装施工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动渝岩土建筑安装施工队负担。
审判长 吴边
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
人民陪审员 许锐
书记员: 况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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