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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必腾移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万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必腾移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文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胜超,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坤,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万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法定代表人:但锋,总经理。

原告武汉必腾移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武汉万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胜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汉万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软件开发尾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3月18日签订《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网创汽车金融项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网创汽车金融项目软件,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当天支付预付保证金10000元,并在正式版软件验收合格后支付原告尾款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着手进行软件开发工作,但被告并未依约支付预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0000元。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将成果交付被告进行验收,但被告无正当理由迟迟不予验收,亦不支付尾款100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支付完全部款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万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必腾移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元由被告武汉万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武汉万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鲁  林

书记员:周杨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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