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雅司特微粉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迮庵路XXX号XXX幢XXX层A区115室。
法定代表人:何克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才文利宇显影材料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赵才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平,男。
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212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6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才文利宇显影材料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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