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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才文利宇显影材料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雅司特微粉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迮庵路XXX号XXX幢XXX层A区115室。
  法定代表人:何克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才文利宇显影材料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赵才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平,男。
  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212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6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才文利宇显影材料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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