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园4.1期B1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陈少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秀,该公司员工。
被告:曾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代理人:卢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北区B-1栋24层。
法定代表人:李学凌。
委托代理人:卢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昊安文化传播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A区2020室。
投资人:王赛玲。
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与被告曾某某、第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志涛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与上海昊安文化传播工作室(以下简称昊安工作室)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斗鱼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泊,曾某某、华多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卢鹏到庭参加诉讼,昊安工作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应当事人共同申请,本院给予各方调解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斗鱼公司诉称:2015年12月31日,斗鱼公司与曾某某签订游戏解说合作协议,约定曾某某被指派在斗鱼公司运营的在线游戏解说平台(××/)进行游戏解说。协议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作费用为每月28200元,每月酬金在次月的25日前支付。同时该协议还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未经过斗鱼公司书面同意,曾某某均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员合约,也不得以非斗鱼公司书面认可的名义进行游戏解说,更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游戏解说,曾某某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则构成重大违约,曾某某须向斗鱼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0元,且向斗鱼公司返还已付的合作费用和违约所得的全部收益,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须对曾某某依据本协议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协议的签订地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该协议明确约定协议签订的管辖。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斗鱼公司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曾某某违反上述约定,擅自与他人签约,并在华多公司运营的全民TV直播平台上进行游戏解说直播。曾某某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华多公司擅自为曾某某提供全民TV直播平台的行为也助长支持曾某某的违约行为。曾某某和华多公司的行为已经为斗鱼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且损失和不良影响在持续扩大。为维护斗鱼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1、曾某某继续履行与斗鱼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合作协议;2、曾某某向斗鱼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元;3、曾某某立即终止与华多公司签订的任何形式的游戏解说合同(或协议);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诉讼费用由曾某某承担。庭审中,斗鱼公司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曾某某继续履行与斗鱼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合作协议;2、曾某某向斗鱼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诉讼费用由曾某某承担。
曾某某辩称:1、斗鱼公司关于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与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自相矛盾,且合同因具有人身性已经不可能继续履行;2、曾某某解除合同是因为斗鱼公司违约在先,斗鱼公司欠付其比赛基本工资、2016年4月直播报酬和鱼丸鱼翅款,且已付报酬存在逾期支付行为,曾某某催告无效才与斗鱼公司解除合同,故解除协议合法;3、即使是认定曾某某解约属于非法,原斗鱼公司的巨额违约金请求也完全没有法律依据;4、曾某某认为违约金过高,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予以调整;5、曾某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限定在其收到的报酬112800元以内。综上,请求驳回斗鱼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华多公司辩称:与曾某某答辩意见一致。
昊安工作室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以斗鱼公司为甲方,以昊安工作室为乙方,以曾某某为丙方,三方签订了一份游戏解说合作协议(编号:ZB201601505),约定斗鱼公司是一家游戏直播平台运营商,昊安工作室是一家从事经营网络游戏解说员经纪业务的单位,曾某某是专业游戏玩家或游戏解说员,曾某某和昊安工作室是长期合作伙伴,斗鱼公司愿意利用自身优势并提供游戏直播平台,昊安工作室愿意和斗鱼公司进行深度合作,指派曾某某作为斗鱼公司的独家游戏解说员,在斗鱼公司的游戏解说直播平台(××/)进行约定的游戏解说,斗鱼公司解说的游戏名称为“炉石传说”,协议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合作费用包括两个部分,即基础费用28200元/月和申税费用,申税费用为申报税款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此费用由斗鱼公司承担并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费用(固定缴纳比例为基础费用的4%)及增值税费用,申税费用由斗鱼公司在基础费用的付款周期内支付至昊安工作室特定账户。斗鱼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昊安工作室支付合作费用,即视为斗鱼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付款义务,曾某某和昊安工作室的费用由双方自行结算,但昊安工作室应当及时根据相关约定向本协议项下的基础费用支付曾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昊安工作室应当在斗鱼公司付款后5个工作日向斗鱼公司提供等额有效的增税专用发票。
曾某某每月有效直播时长(直播过程中每分钟在线人次均值达到3000人次的累计总时长)不低于120小时,若曾某某每月有效直播时间不足的,斗鱼公司有权根据曾某某实际有效直播时间进行结算,结算标准为每小时有效直播时间费用=每月合作费用÷每月最低有效直播时间。斗鱼公司有权将曾某某根据斗鱼公司平台管理及结算规则获取的虚拟物品结算收益(包括但不限于鱼丸、鱼翅)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昊安工作室支付,昊安工作室应当及时向曾某某支付。斗鱼公司有权将曾某某参加斗鱼公司安排的商业活动获取的费用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昊安工作室支付,昊安工作室应当及时向曾某某支付。
协议5.5条约定未事先经过斗鱼公司书面同意,曾某某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协议6.5条(声明及保证)还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未经过斗鱼公司书面同意,曾某某均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员合约,否则构成重大违约,曾某某须向斗鱼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0元,且向斗鱼公司返还已付的合作费用和违约所得的全部收益,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须对曾某某依据本协议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协议第8.6条(违约责任)约定,曾某某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违反协议的约定要求提前终止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和承诺的,曾某某须向斗鱼公司支付其年费用总额五倍的赔偿金,与之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须对协议游戏解说员的本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协议9.1条约定一方故意或因疏忽导致严重损害或违背对方利益或合理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9.3条约定曾某某连续两个月不能达到直播人气要求的,斗鱼公司可以与曾某某协商适当降低曾某某报酬,也可以解除合同。11.4条约定此协议一经签订,代替三方之前签订的一切书面协议和文件,三方应按照此协议履行合同。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作协议签订后,曾某某即按照协议约定在斗鱼TV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昊安工作室于2016年3月11日向曾某某支付2016年1月直播报酬28200元,2016年3月25日向曾某某支付2016年2月直播报酬28200元,2016年4月25日向曾某某支付2016年3月直播报酬28200元,后不再向曾某某支付报酬。
2016年5月28日,曾某某到虎牙直播平台(当时运营方为华多公司)对游戏“炉石传说”进行了直播,不再为斗鱼公司提供直播服务。
另查明:1、曾某某在直播过程中会因接受打赏而获得鱼丸和鱼翅(虚拟货币),此虚拟货币可在直播系统中申请兑换为钱款,但需通过斗鱼公司申请兑换、曾某某依兑换申请支付款项的流程进行。2、2015年9月15日,直播平台发布鱼翅兑换规则,主要内容为鱼翅兑换周期为每月一次,当月鱼翅在次月的9号至15号在个人中心开启兑换,自申请兑换之日起按月结算。2016年8月16日,直播平台更新兑换规则,主要内容与上述规则基本一致,但增加款项发放时间的规定,即礼物所得会从点击兑换后一周算起45个工作日左右到账。3、2016年4月11日,斗鱼公司向曾某某支付以往的鱼丸鱼翅兑换款8629.51元。曾某某直播平台账户尚有5107.47元鱼丸鱼翅款,曾某某2016年4月19日申请兑换,后斗鱼公司以曾某某违约为由尚未支付,另有1177.66元鱼丸鱼翅款,曾某某尚未申请兑换,后因直播账户账号被斗鱼公司封闭而无法兑换。4、斗鱼公司为本次诉讼实际支付公证费220元。5、昊安工作室与曾某某未签订相关分成协议,曾某某亦未向昊安工作室支付相关款项。
再查明:2015年6月29日,斗鱼公司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职业电竞俱乐部F.ACE联盟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比赛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就曾某某参加炉石传说项目电子竞技职业选手并参加比赛事宜进行合作,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每月向曾某某支付基本工资5000元,曾某某代表斗鱼公司参加相关比赛,斗鱼公司同时安排曾某某进行相关商业活动。比赛合作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此合作协议书签订后,曾某某即按照约定参加了相关比赛。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25日、10月27日分别向曾某某支付了2015年8月、9月的比赛基本工资,扣税后实发数额为4200元/月,后斗鱼公司即继续向曾某某支付2015年10月、11月、12的比赛基本工资,扣税后实发数额也为4200元/月。曾某某与斗鱼公司签订本案游戏解说合作协议后,斗鱼公司或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不再继续向曾某某支付比赛基本工资。
还查明:斗鱼公司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斗鱼公司的资产和斗鱼TV直播平台系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而来,两公司在人员、业务等方面有混同行为。
庭审中,斗鱼公司同时陈述因曾某某违约受到的实际损失为斗鱼公司的大量用户流入其他平台,减少了斗鱼公司的在线人数和网络流量,降低了斗鱼公司的估值,相应的增加了竞争对手的流量和估值。
以上事实,有游戏解说合作协议、付款凭证、公证费发票、公证书和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斗鱼公司和曾某某签订的游戏解说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及双方的履行情况,曾某某为斗鱼公司提供直播服务,斗鱼公司向曾某某支付直播报酬,曾某某不受斗鱼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亦不接受斗鱼公司的管理,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受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双方均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合作协议约定了曾某某为斗鱼公司提供独家解说,未经斗鱼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为其他平台进行直播,但曾某某在合作协议未届满的情况下离开斗鱼公司而到华多公司处进行直播,且拒绝继续履行合作协议,虽然其未明确向斗鱼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但其行为已表示曾某某单方解除了合作协议。协议6.5条约定的违约金30000000元和第8.6条约定的年费用总额五倍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其性质均系违约金,现曾某某提前解除合作协议,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曾某某辩称其解除协议的原因系斗鱼公司欠付其比赛基本工资、2016年4月直播报酬和鱼丸鱼翅款,且已付报酬存在逾期支付行为,依据查明事实,虽然比赛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15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但游戏解说合作协议已经约定此协议签订即代替以往所有协议,故比赛合作协议的效力已经终止,曾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16年1月1日后有履行比赛协议的行为,斗鱼公司已经将比赛协议的基本工资支付至2015年12月,没有义务继续支付后续基本工资。直播报酬的应付时间为次月25日,斗鱼公司未严格按照约定支付2016年1-3月直播报酬,存在一定逾期支付违约行为。且曾某某系2016年5月28日离开斗鱼公司处,斗鱼公司虽然抗辩其2016年5月3日即发现曾某某在华多公司处有直播行为并据此停止发放2016年4月直播报酬,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斗鱼公司此行为亦不符合合作协议约定。曾某某2016年4月19日申请兑换5107.47元鱼丸鱼翅款,依据当时的兑换规则,斗鱼公司应当在2016年5月19日前向其支付款项,但斗鱼公司以曾某某已经出现违约行为为由至今未支付,其行为亦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兑换规则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虽然斗鱼公司对其实际损失未举证证明,根据斗鱼公司的行业特点,曾某某属于其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对于斗鱼公司的经营意义重大。根据曾某某的年收入标准,合作协议的完整履行会给斗鱼公司带来比较大的收益,但曾某某提前解除合作协议,势必会给斗鱼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失,但同时鉴于斗鱼公司也有一定的逾期支付直播报酬和鱼丸鱼翅款的违约行为,本院酌定曾某某向斗鱼公司支付违约金338400元。因曾某某已离开斗鱼公司处,并与华多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涉案合作协议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斗鱼公司请求曾某某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斗鱼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38400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曾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使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65元,被告曾某某负担2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志涛
书记员: 吴怡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