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新泽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祝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熊鹏光。
原告武汉新泽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新泽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徐子良
书记员:蒯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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