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新泽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祝福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明,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
法定代表人:李时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新泽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鄂0113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汉新泽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6)鄂0113执保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42xxxxxxxxxxxxxxxxx34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803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跃进
审判员 李学善
审判员 黄氢
书记员: 石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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