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宋经传(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
宋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梅某某
覃世方(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余敏
王大志(湖北天典律师事务所)
武汉互信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柳晓丽(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
姚亿如(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
荆州市富怡置业有限公司
吴建平
原告: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仁寿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经传,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代理人:覃世方,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余敏,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代理人:覃世方,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大志,湖北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互信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钟陵街。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晓丽,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亿如,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荆州市富怡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88号(投资广场17层A座)。
法定代表人:易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建平,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原告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梅某某、余敏、张某某及第三人武汉互信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市富怡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1800元,减半收取795900元,由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1800元,减半收取795900元,由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赫
书记员:华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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