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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蔡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6号工行广场B、C栋B单元17层A室。
法定代表人:唐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觅诠,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人。
被告: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的(2018)鄂0106民初375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18年3月27日,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蔡某某名下价值16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蔡某某名下价值16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阳春

书记员: 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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