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美迪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培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商彪,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武汉美迪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湛少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萍、宋光亮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湛少鹏 审判员 陈 萍 审判员 宋光亮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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