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美迪泰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钊,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XXX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JOHNHARPERTHOMAS,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迎悦,女。
第三人:上海中智科技应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XXX号XXX层X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单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伶俐,女。
本院审理原告武汉美迪泰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中智科技应用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美迪泰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85元,由原告武汉美迪泰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唐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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