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费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张秋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承伟,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武汉费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承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2019年10月23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费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6元,由原告武汉费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世宇
书记员:朱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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