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费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张秋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音额日和木,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武汉费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音额日和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2019年10月23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费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75.50元,由原告武汉费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世宇
书记员:朱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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