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赛某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任林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
赖华辉(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赛某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安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林华、赖华辉,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江国新,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武汉赛某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赛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鄂州发改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汉赛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林华、赖华辉,被上诉人鄂州发改委的委托代理人夏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13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13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志伸
审判员:齐志刚
审判员:缪冬琴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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